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22〕51号),加快推动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以下简称生态圈)建设,规范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说明
《黑龙江省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共八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分别是依据、定义、遵循原则及分配方式,明确省、市按1:1比例出资设立,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第二章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共两条,分别是出资方式和主体责任,明确省、市按1:1比例出资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并明确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所属市(地)政府和项目申请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共三条,分别是支持范围、支持方向和规避条款,范围明确资金只能用在生态圈内,使用方向包括载体建设、平台搭建、成果转化与服务能力提升等四个方向。各生态圈引导资金不得低于50%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和形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且用于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方向的资金支持比例不得高于所获得引导资金的20%。
第四章资金申报及审批,共一条,详细说明了申报流程,包括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公示批复、签订合同及资金拨付、方案实施、项目终止与延期。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使用,共二条,分别是拨付方式和禁用范围,明确引导资金的拨付方式,并明确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第六章资金绩效管理,共两条,明确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一条,明确加强监管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两条,分别就有关事项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