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绿色龙江的意见》,有力支撑绿色龙江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
1.支持林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建设。利用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支持全省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能力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等。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实施“三北”六期工程、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工程、退化草原修复工程和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2.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发展饲草产业,一年生饲草种植补贴每年每亩不高于200元,草种繁殖一次性补贴每亩不高于500元。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可使用部分草原奖补资金(不高于项目资金的50%),对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场用于生产发展的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3.加强林业风险防控。建立林业风险保障机制,落实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政策,扩大森林参保面积。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堵、查、隔、联、宣”五项措施落实,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防控等阻击战。
4.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资本项目给予支持。
5.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支持各地申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推荐参加国家竞争性评审,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通过国家竞争性评审的项目将获得中央奖补资金3亿元。
6.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以提升森林质量、调整林分结构为目标,支持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建设,对落地上图、森林经营方案修订、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等环节开展专家指导、审核、现场查验一条龙服务,加快作业设计审批进度,打造具有推广价值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样板模式。
7.积极培育森林产业。建立森林食品产业标准体系和产品追溯体系,支持林下产品精深加工,打造一批现代林业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在刺五加、白桦树汁、木耳和红松籽等优势品种方面形成突破,优先将森林产品纳入“九珍十八品”省级区域公用品牌。
8.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适度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9.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利用生态补偿资金,对水环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地)给予横向补偿。
10.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示范。支持国家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建设,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拓展等方面加强宣传指导,鼓励开展全方位探索创新。支持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探索,形成特色化成果。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建设。
二、系统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11.支持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利用中央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实施。
12.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进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更新改造施药机械,依托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重大病虫疫情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省级奖补。
13.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开展执法检查。依规给予违法企业适度容错改正空间,执行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14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科技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14.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省、市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
15.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省、市按1∶1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16.支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立绿色低碳先进技术项目储备库,以非化石能源先进示范项目等源头减碳类、减污降碳协同示范项目等过程降碳类、全流程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项目等末端固碳类项目为重点,择优纳入储备库,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加国家示范项目遴选。对入选国家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力度,强化用能、用地等要素保障。
四、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17.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的,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8.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推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19.支持(非煤)智能矿山建设。对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非煤)智能矿山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非煤)智能矿山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支持“智改数转”技改项目建设。以企业“智改数转”技术改造项目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2倍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每年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1.培育数字化车间及智能工厂。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0万元。支持产业基础较好城市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22.支持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对国家评定的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创建省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省级绿色园区。
五、推动农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23.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内容,优化区域布局,重点开展田块整治、改良土壤、建设灌溉设施等工程建设。促进农业节水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水肥一体化示范应用面积,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和寒地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利用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大型灌区建设,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结合黑土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加快盐碱耕地改造提升。
24.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利用中央下达资金,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利用省级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建立农用为主、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模式。
25.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农副产品和“老字号”等黑龙江特色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按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包装,大力提升黑龙江产品知名度、美誉度。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3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
26.支持淘汰落后低效农业机械。用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技术落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进智能化播种机等优势农机产品进入国家消费更新清单。
27.实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带动县域内畜禽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
六、推动冰雪经济和特色文化旅游发展
28.支持壮大冰雪市场主体。新设立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9.支持冰雪项目建设。将年度计划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冰雪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省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5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0.支持打造文旅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1.支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设立)开发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符合规定的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研学旅行产业项目,首次获评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32.支持煤矿智能化改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省级补助资金2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智能化标准的煤矿,在安全生产、产能核增、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煤矿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利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及智能化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源头治理、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和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等方向。
33.支持煤电机组更新改造。推动在大型风光基地及新能源富集地区配套建设煤电、气电等调节性电源,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支持30万千瓦以下老旧机组加快以旧换新,对新增超超临界煤电项目配备等比例新能源建设指标。
34.支持清洁供暖。对“煤改电”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延长谷时段时间,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明确峰谷平时段执行标准。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35.支持工业余热、中深层地热等新型清洁取暖项目试验示范。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开展清洁取暖试点,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和大庆油田钻探井技术能力,支持开展余热供暖技术研发和U型井供暖试验。支持哈尔滨、大庆、绥化等地干热岩地热能供暖试点建设。对利用地热和工业余热清洁取暖的试点项目,适当给予新能源资源支持。
36.支持老旧风电场改造升级。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优先支持等容改造项目,创造条件支持风电场增容改造。
37.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融合发展。按照“以荷定源、以网定源、以储定源”的原则规划设计,强化自主调峰、自我消纳,探索发展新能源自发自用应用场景,支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园区建设。
38.支持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支持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储能”电站、基地化新能源开发外送等模式合理布局电源侧新型储能。重点发展电网侧新型储能。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围绕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39.支持新能源产消一体化试点等项目建设。支持在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中心、矿产资源开发等高载能领域开展产消一体化试点,探索发展新能源直供电模式。支持开展大规模离网制氢示范,加快建设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基地。
八、推动城乡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40.支持汽车产业绿色化发展。加大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年度清算,应补尽补。引导和支持甲醇汽车领域技术成熟、产品可靠的头部生产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整车制造项目,推进甲醇加注体系建设,加快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4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结合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构建完善充电网络体系,鼓励利用专项债等资金支持城市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旅游景区等建设充电服务设施,推广高效大功率充电设备。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提升绿色化替代水平。
42.支持发展绿色运输。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创建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省级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国家和省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的年增加量部分,按每吨3元标准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43.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符合要求、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4.支持物流枢纽和冷链物流建设。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哈尔滨、牡丹江、黑河、绥芬河—东宁等国家物流枢纽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
45.支持推广绿色低碳建筑。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
46.支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对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实施奖补。对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建筑,支持采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或按地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减免。对符合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超低能耗建筑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0.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
47.支持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技术落后、不满足规范标准、节能环保不达标设备的更新改造,推进燃气老化管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
九、税收政策
4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产品生产。对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实施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49.强化税收优惠支持环保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国家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落实绿色采购和资源回收利用税收减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纳税额。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强化要素保障
51.推动绿色企业上市。实施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大力推荐绿色环保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落实好我省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52.构建多维度绿色金融基础支撑体系。结合生态环保、节能改造、传统能源绿色转型等领域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黑龙江省绿色环保企业项目库。倾斜金融资源,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披露环境信息,向符合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53.用好用足碳减排支持工具。对接碳减排重点领域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碳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支持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
54.强化用地要素保障。聚焦“四大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加氢站、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制造、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于绿色发展相关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项目材料齐全、需省级林草部门审批的,将依法依规开辟绿色通道,加速审批;需委托审批的,监督委托审批部门,压实责任、提速增效。
55.强化高质量发展用能保障。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遏制同质化、低水平项目建设,支持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率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
56.加快环保类项目环评审批。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环境保护类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且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的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容缺的技术性材料应在技术评估完成前补充提供,容缺的证明性材料可延至批复前补充提供。
十一、健全市场化机制
57.打造服务绿色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对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企业,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优化许可手续、压缩办税时间,落实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
58.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促进林地经营权流转。科学划定集体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制定完善森林经营管理和林木采伐政策。推广林权贷款业务,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59.支持林业碳汇发展。开展森林碳汇试点,建立森林碳汇数据库,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支持开展林业碳票制度探索。
60.支持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低碳化发展。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行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支持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