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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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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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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2251号),加快推动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以下简称生态圈)建设,规范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引导资金是指省、市按11比例出资用于支持生态圈建设的资金。其中省级部分通过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渠道安排,用于支持生态圈内开展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和创新创业服务等建设发展任务。

  第三条 〔遵循原则〕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省市共管、形成合力;鼓励创新、支持创业;打造生态、创造环境;成果导向、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分配方式〕引导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出资方式〕省、市按11比例出资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第六条 〔主体责任〕 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负责管理。

  (一)省科技厅是引导资金政策的牵头兑现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总体任务布局与部署实施,负责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提出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审核生态圈所属市(地)生态圈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核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财会监督、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生态圈所属市(地)做好项目管理、应由地市承担的引导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三)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生态圈建设方案,提出并落实本级引导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预算安排。负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时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并配合做好引导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是引导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按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

  第七条 〔支持范围〕拟支持项目主体的注册地址(住所)需坐落在支持范围内,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首批建设的环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齐齐哈尔大学、佳木斯大学、东北石油大学等7个生态圈;

  (二)未来谋划批准建设的生态圈;

  (三)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蓝天产业园等生态圈空间国土规划的产业承载区。

  第八条 〔支持方向〕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生态圈内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区、各类创新平台等载体建设及其提质升级。

  (二)技术服务平台搭建。支持生态圈内建设或提质升级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平台,包括先进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科创综合体、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熟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创业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聚焦4567”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支持生态圈内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科技成果落地成立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支持生态圈内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及其提质升级,支持各类机构开展创业讲座、创业实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主题论坛等特色活动。

  第九条 〔规避条款〕各生态圈引导资金均不得低于50%用于研发投入和形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用于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方向的资金支持比例不得高于所获得引导资金的2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申报流程〕引导资金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一)组织申报。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编制生态圈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工作基础、项目内容、承担主体、绩效目标、资金来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责任分工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请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项目应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建设方案应以市(地)政府(行署)名义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采取会议评审与现场评审相结合方式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主要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支持方向,建设任务、资金安排等内容。现场评审主要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重点评审基础条件、要素保障、建设进展等内容。

  (三)公示批复。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依程序履行会议审议、项目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

  (四)签订合同及资金拨付。资金请示批复后,生态圈所属市(地)相关部门与生态圈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拨付应由地市承担的引导资金。省级财政依据省政府批复意见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五)方案实施。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应严格按照生态圈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方案中单个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实施期不超过3年(含3年)的项目,自建设方案评审通过之日起至次年12月为实施期第一年;对于实施期超过3年的项目,期限划分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六)项目终止与延期。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建设方案中项目取消,需向省科技厅申请,并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科技厅督促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收回引导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资金;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建设方案中项目延期,需报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引导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对于实施期不超过3年(含3年)的项目,首期拨付70%资金,省科技厅于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对单个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付剩余资金。对于实施期超过3年的项目,省科技厅每年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年度拨付资金。其中,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进行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科技厅督促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收回引导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资金。

  第十二条 〔禁用范围〕引导资金专款专用,相关市(地)政府应确保引导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省级支持对象不予重复支持。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全过程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属地政府科技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属地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依职责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健全绩效管理闭环机制。

  (一)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二)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提醒、督导等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转化落地生成企业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生态圈内企业获得投融资金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成果转化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等,重点考量上述产出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监管〕属地政府和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属地政府应对建设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据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分解下达,督促组织财会监督、问题纠偏等工作。属地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由省科技厅督促生态圈所属市(地)政府(行署)追回引导资金,按规定上缴省级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科技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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