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为维护高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人民生活安定和谐,我分局特向出租房屋集中地区发布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需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报送相关人员信息。根据《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人口信息。如不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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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侯警官 13199074521
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9年11月1日
(百份以上无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