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与规定,结合东北石油大学实际情况,为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进一步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保障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东北石油大学为师生提供的创新创业实践场所。通过提供办公场地和相关扶持政策,为师生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使师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创新创业实践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基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基地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学校师生创新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师生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文化创意成果落地、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学校师生应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培育新业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园负责基地的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确保基地的有序运行。
(二)定期举办创新创业讲座、沙龙、培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三)对申请入驻基地的创业团队(项目)进行审核,包括负责人及团队情况、项目内容、经营情况等,确保入驻团队(项目)的质量。
(四)指导师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为师生创业实践提供服务,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资源对接等。
(五)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等各行业优秀人才为创业导师,为入驻创业团队(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法律、财税等方面的咨询。
(六)负责入驻创业团队(项目)的管理、考核和评比工作。
(七)负责基地的宣传、校企合作等其他相关工作,不断扩大基地的影响力。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为降低师生创业团队(项目)创业成本,众创空间、工作站免费向师生开放使用,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只收取房屋运营成本费用(物业费、取暖费、公摊水电费);基地为创业团队(项目)免费提供办公桌椅、计算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以满足其日常办公需求。非在校师生团队(项目)入驻众创空间,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科技园出租房屋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基地主要为学校师生提供以下服务:
(一)融资与孵化:为有潜力的创业团队(项目)提供融资对接和孵化服务。
(二)辅导与培训:组织各类创新创业讲座、培训、沙龙等活动,提升师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三)技术服务:为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服务。
(四)项目路演:定期组织项目路演活动,帮助创业团队(项目)展示成果、吸引投资。
(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为创业团队(项目)提供市场信息、行业趋势、商业机会等资源对接服务。
(六)政策服务:协助创业团队(项目)申请政府扶持政策、税收优惠等。
第五章 创业团队(项目)的入驻
第九条 入驻条件
(一)团队(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校生或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曾参加过相关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赛事的优先考虑)。
(二)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创业能力,品学兼优、讲诚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服从科技园的管理和监督。
(三)团队须有合法的创新创业项目,有相对稳定的团队成员,有规范的人事、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有较成熟的项目模型、项目科技含量高、与团队成员所学专业结合紧密、经营模式创新的创业团队,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优先入驻。
(五)已经工商注册成立企业的项目,注册登记地址不在基地内的,入驻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到基地。
(六)创业团队须至少有1名专业教师作为创业指导老师,或与学校建立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第十条 入驻流程
(一)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提交《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简历、学生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科技园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初审,路演复审,遴选优秀项目,确定入驻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三)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团队(项目),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团队(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园签署入驻协议书、安全责任书,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创业相关课程或参加过创业相关活动,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三)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四)创业项目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第六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基地主要用于师生创新创业,科技成果孵化,助推优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为入驻团队(项目)提供办公场所。入驻团队(项目)不得将其作为经营场地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二)入驻团队(项目)要爱护公共财物,对基地统一配置的设备要妥善保管使用,若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需按原价进行赔偿。
(三)入驻团队(项目)应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办公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基地的既定格局和装修进行改造。
(四)入驻团队(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基地的办公场地。若发现此类行为,科技园将无条件将团队(项目)所用场地收回,并取消其入驻资格。
(五)入驻团队(项目)应积极举办或参与创业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举办活动前,需提前三天(不包含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向科技园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报批。
(六)入驻团队(项目)的运行周期一般为2年,在此期间达到孵化标准的可以提前退出基地。2年孵化期满后,仍未达到孵化标准的,可申请延长孵化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
(一)入驻团队(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科技园相关管理制度。
(二)入驻团队(项目)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基地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在科技园的统一管理下,入驻团队(项目)享有自主经营权,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四)入驻团队(项目)应配合科技园及时、准确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一)入驻团队(项目)须严格遵守基地的作息时间,并做到离开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二)基地内禁止抽烟、饮酒、使用明火,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三)入驻团队(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四)入驻团队(项目)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科技园报告。
(五)入驻团队(项目)不得在基地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任何不正当言论。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
(一)入驻团队(项目)应保证自己办公区域内干净整洁。
(二)入驻团队(项目)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七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的考核
创业项目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创业团队(项目)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长期处于停顿状态,房屋(工位)经常处于空闲状态者。
(二)未能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三)创业团队(项目)在基地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
(四)创业团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五)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项目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影响基地正常运营秩序或损害其他团队利益者。
(六)未向科技园报备、获批,擅自更换团队(项目)负责人者。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团队(项目),科技园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将被勒令退出基地。
第八章 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退出
创业团队(项目)与科技园签订的协议期满后,应到科技园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自动退出
(一)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提出退出申请,经科技园审核通过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二)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毕业1年后,不再符合入驻条件,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 勒令退出
入驻团队(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园可提出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
(一)违反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类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违反基地相关管理规定,经提醒督促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
(四)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场地转租或转借给他人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博士进入工作站,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科技园应积极为博士后对接各类市场资源,为其创新创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园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