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房屋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科技园房屋资产经营行为,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科技园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园内的房屋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房屋资产,指科技园向学校科研机构、师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企业、科技园等单位或人员,所提供的办公、科研、生产经营用房及会议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第四条 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是学校设立的科技园市场运作法人主体,代表学校按照市场化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负责房屋资产的租赁、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等。
第五条 房屋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保障服务功能
科技园的房屋资产应优先满足“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需求,为学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师生创业团队及入驻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
2.聚焦科技创新创业
房屋资产主要用于服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科技企业孵化。应优先引进与学校学科专业贴合度高的科技型企业、校企合作企业等企业,优先入驻有成熟项目模型、项目科技含量高的师生创业团队。
3.强化管理主体责任
科技园公司作为房屋资产的管理者,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对房屋资产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执行租赁管理制度、监督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对房屋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等,以确保房屋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
4.加强租赁用房监管
为确保租赁房屋资产合规使用,科技园公司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行为,科技园公司应责成租赁方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落实。
第六条 科技园房屋资产分为四类:
1.教学科研用房:主要供经学校批准入驻的教学单位、科究院所(实验室)、专家团队(个人)等办公、教学科研使用。
2.双创基地用房:主要供我校师生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包括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企业租赁用房:主要用于入驻科技园的企业开展研发、生产经营、科技服务等活动。
4.科技园用房:用于科技园的日常办公、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展示厅、各类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 入园
第七条 入园条件
(一)企业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科技园内;
2.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资金;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能够自觉遵守科技园管理规定;
4.企业在科技园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5.科技企业需拥有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业务或从事高新技术服务行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商品化能力;
6.应严格控制入园非科技企业数量,非科技企业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不含师生创办的非科技企业);
7.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入园:
(1)能够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实践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的企业;
(2)石油勘探开发、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智能控制、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企业,其他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发展领域企业;
(3)与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技攻关、实习实训等校企合作企业,学校在校师生创办的企业;
(4)校友在企业内担任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企业,校友在企业中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对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校友数量较多的企业。
8.科技服务企业(机构)入驻科技园,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法律、金融、财务、知识产权、科技服务等对科技型产业有互补作用的服务类企业(机构);
(2)应具备有效的相关执业资质证书,并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较强的业务能力;
(3)每类别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
(二)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教学单位、科研院所(实验室)、专家团队(个人)入驻科技园,免费使用科技园房屋,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入园流程
(一)企业
1.提交申请:企业向科技园提交入园申请及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科技园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入园条件;
3.签署合同:资格审查通过后,企业与科技园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4.缴纳费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5.办理入驻:企业领取房屋钥匙,办理入驻手续。
(二)教学科研机构
1.提出申请:使用方向学校提出用房申请;
2.学校批准: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3.提交材料:使用方向科技园提交相关材料;
4.办理入驻:使用方领取房屋钥匙,办理入驻。
第九条 入园所需材料
(一)企业
1.企业入园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注册企业核名通知单;
3.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师生创办的企业还需提供在职教工创业证明、在校学生创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4.企业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各类获奖证书;
5.企业资质认证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国家质量认证等材料;
6.企业简介、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先进技术应用介绍;
7.企业帮扶需求申请,包括校企合作、企业管理、销售、技术、人才、法务、财务、融资等方面需求。
(二)科研机构
1.科研机构入园审批意见(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2.科研机构入园申请表;
3.科研机构及科研项目简介;
4.科研项目设备使用安全测评和环保测评书。
第十条 租赁期限
入驻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短6个月,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科技园房屋对外租赁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标准》执行。
第三章 在园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房屋使用方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科技园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协议),由企业、单位、团队和个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2.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缴纳使用费用,对于欠费的使用方,科技园公司有权对其使用房屋进行停电、换锁、封门,并以约谈、法律诉讼等形式对所欠费用进行追缴;
3.不得擅自对房屋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确需安装大型设备或进行内部装修的,须书面报科技园公司批准;对未经书面批准,擅自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的,须无条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让于第三方使用,擅自转租或转让于第三方使用的,科技园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协议),将房屋收回;
5.应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在园区内举办大型活动需提前向科技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园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行为,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或液化气做饭、取暖,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黄赌毒”或商业欺诈活动,严禁以打扑克、打麻将等形式聚众娱乐,严禁饲养家禽、宠物;
7.应当配合政府、学校及科技园完成安全、普查、社会治安等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完成科技创新、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各项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1.房屋使用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科技园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园区安全管理,与科技园公司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按照要求做好所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科技园公司对入园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团队用房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于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科技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协议)并将其清退出园区;
3.因房屋使用方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使用方自行承担,给园区造成损失的,科技园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十四条 房屋维修维护
科技园公司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物业服务、设施维修维护与投放。大楼整体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支出列入学校整体预算。
企业租赁用房、师生双创用房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执行,科研机构用房由使用方自行负责,科技园用房由科技园公司负责。
第四章 退 园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使用方须提前1个月向科技园公司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学校和科技园有关管理规定的,情节较轻者,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劝其迁离园区,情节较重者,科技园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协议),限期迁离园区;
第十七条 退园应及时办理退园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出房屋内物品,清除房屋外公共区域的企业标牌、文化墙等物品并将墙面恢复原状;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出的物品,视为退出方遗弃物,科技园公司有权作出处理,退出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 房屋收回
(一)正常收回
合同(协议)期满,科技园公司将房屋收回。
(二)提前收回
1.经协商一致,合同(协议)可提前终止,科技园公司将房屋收回;
2.房屋使用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科技园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协议)并将房屋收回:
(1)擅自转租、分租、转让和转借的;
(2)违反有关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结构的;
(3)房屋处于闲置或关闭状态达半年以上的;
(4)欠缴房屋使用费用达15天(含15天)以上,经催缴在给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清的;
(5)不配合园区管理和监督,影响园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
(6)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第十九条 使用方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退园程序,如有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师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双创基地,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园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原合同(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