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黑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24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述资金为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结余资金及202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重点支持范围
(一)支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1.支持外贸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品牌营销、渠道运营,提升国际竞争力,并通过参展等方式积极拓展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2.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立足本地加工贸易优势主导企业,培育加工贸易企业。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设备升级改造,开展人员培训等。
3.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基地内企业开展产品创新、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以及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等。
以上项目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1.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费用。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区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区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等。
2.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权益项下资源产品回运运输保险、项目物资出口运输保险;支持企业为境外中方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企业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险等。
以上项目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
(三)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发挥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配套服务;支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
以上项目申报要求详见附件3。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按注册地进行管理,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及时通知到企业,如因通知不到位,导致企业不知情漏报的情况,需承担相应责任。对已从省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出口信保项目等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资金。
(二)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工作,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小、散”问题,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少于5万元。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庆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单位,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且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对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黑龙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
(二)不得用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不得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不能直接与进出口实绩挂钩,不能按进出口额、国际运费、汇率差价等补贴资金。不得利用专项资金开展汇率相关交易。
(三)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四)不得用作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审计费、绩效评价费;各类规划、论证、可研、方案、报告等编制费;评估费、设计费、课题费、评价费等;公务人员差旅费、公务人员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五)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严禁利用专项资金建设联检大楼等办公场所。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六、其他要求
(一)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要对申报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实地踏查。绝不允许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单位今后五年所有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附《2024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4)、《2024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5),以及企业申报材料3份,于2024年8月15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附件4中的每个项目均需对应一个附件5,企业(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填报附件5。
(三)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接到市财政拨款后,按时将资金付至项目单位,对挤占、挪用、窜项、逾期未拨付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以备核查。
(四)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初审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相关邮箱。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经〔2016〕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外贸科 李文峥
电话:6363851 邮 箱:dwmyk@126.com
市商务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科 任斯嘉
电话:6370211 邮 箱:dqswjwjk@163.com
市财政局经贸科 国 良
电话:4688299 邮 箱:2733722@qq.com
附件:1. 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事项申报指南
2. 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3. 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
4. 2024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5. 2024年第一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6. 承诺书
大庆市商务局 大庆市财政局
2024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