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正文
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3-27
点击数: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工作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主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

(二)市级组织评价。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经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后,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文推荐。

(三)全省统一公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进行汇总、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参评质量。

(二)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下一步拟申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五)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六)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

(八)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9 版权所有©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火炬新街32号 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联系电话:0459-6035003 邮政编码:163000 Email:sydxkjy@126.com
信息维护:国家大学科技园 |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